招標文件中第一章 3.2(1)資質要求
原內容: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裝飾工程設計二級及以上資質和風景園林工程設計專項乙級及以上資質,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
現更正為: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裝飾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和風景園林工程設計專項乙級及以上資質,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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